法院错判致宁波纺织企业受巨大损失:合同未立却担责,公平何在?
法院错判致宁波纺织企业受到巨大损失:合同未立却担责,公平何在?
在商业领域,合同对保障交易双方权益、维持市场秩序稳定起着决定性作用。近期,宁波的一起纺织合同纠纷案件备受瞩目。从前期业务洽谈到最终对簿公堂,案件走向曲折复杂,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的判决结果,无论是一审对口头合同成立的认定,还是二审在合同未成立情况下的赔偿判定,都引发了诸多争议,亟待深入审视。
业务洽谈开启,矛盾逐渐浮现
2022年,宁波的桂女士代表恩亿莱公司与朗贝尼公司开启纺织面料业务洽谈。10月21日双方线上建联,11月桂女士提出3000件订单需求,约4200米面料,双方敲定17.8元/米含税含运费价,朗贝尼公司随后寄出面料。进入12月,原料涨价致朗贝尼公司提价遭拒,付款方式、交货期也未能达成一致,合作陷入僵局,矛盾就此埋下,引发后续一系列纷争。
纠纷升级:诉求各异,判决存争议
一审:口头合同成立的判定
朗贝尼公司起诉至法院,称双方虽无书面合同,但数月沟通已达成诸多关键共识,桂女士发送计划单构成要约,其发送合同属于承诺,口头合同成立且有效,要求恩亿莱公司、桂女士及景依公司履行合同并支付货款等。
恩亿莱公司和桂女士坚决反驳,强调在大货质量标准上,像面料克重公差、色牢度等级等核心指标从未明确;定金支付仅有比例提及,支付时间节点始终未确定;交货期限经多轮沟通仍未达成一致。在这些关键条款悬而未决、书面合同缺失的情况下,合同不应成立。
然而,一审法院依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、往来邮件等,判定口头合同成立有效。判决恩亿莱公司支付定作费78320元及逾期利息,桂女士承担连带责任。桂女士认为,一审法院在此情形下认定口头合同成立,缺乏坚实法律依据,关键条款未清晰界定,忽视了合同成立应具备的严谨性,属于错判,严重损害了她及公司的权益。
二审:合同未成立与赔偿判定
恩亿莱公司和桂女士对一审判决不服,提起上诉。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定,双方未正式签订合同,定作合同不成立。但同时以桂女士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,致使朗贝尼公司信赖受损为由,酌情判定恩亿莱公司赔偿朗贝尼公司24000元,桂女士承担连带责任。
桂女士深感不公,合同已被认定不成立却仍要担责,且整个二审判决过程她和律师全然不知。如今,企查查等商业信息平台标注相关信息,导致公司业务停滞,经营遭受重创。桂女士向当地12368、12345及相关政府网站反映,均未得到答复。她坚信二审判决同样存在严重错判,强烈期望相关部门重新审查此案,还其公道。
深度剖析纠纷根源
一审判决分析:
一审法院依据聊天记录等证据,认定数月沟通达成关键共识,判定口头合同成立有效。但恩亿莱公司和桂女士指出关键条款未明确、书面合同缺失,认定口头合同成立缺乏依据,忽视了合同成立的严谨性,可能导致错判。
二审判决分析:
二审法院判定合同不成立,却让恩亿莱公司赔偿、桂女士担责,做法不合理。从法律依据看,合同编规定合同订立需符合严格条件,合同未成立则无合同权利义务关系。
虽诚信原则是民法基石,但现行法律条文并无合同未成立时仅依此原则判赔的直接规定,如此判赔混淆了不同法律状态下的责任界定。在事实认定层面,双方在关键条款上始终协商未决,朗贝尼公司提价等行为同样影响交易,不能片面认定桂女士违背诚信原则,过度保护朗贝尼公司的信赖利益,却忽视了商业交易的复杂性与权利义务的对等性。且二审程序存在严重瑕疵,桂女士和律师未收到通知,被剥夺参与诉讼的权利,导致判决难以全面客观反映事实,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赔偿判决,公正性与合法性均难以立足,严重损害当事人权益与司法公信力。
捍卫司法公正,守护法治根基
桂女士满心无奈与愤懑,不禁悲叹:“我觉得自己比窦娥还冤。”她迫切期望相关部门能还她及公司一个公道,恢复其名誉,让公司能够重回正轨。
这起宁波纺织合同纠纷案件,清晰映照出法院判决在事实认定、法律适用及程序遵循方面的重重问题。一审在关键条款未明确、书面合同缺失的情况下贸然认定口头合同成立,二审虽纠正合同成立与否的判定,却又在责任认定与程序推进上严重失当。这样的判决不仅直接重创了涉案企业的经营发展,让企业陷入声誉受损、业务停滞的艰难处境,更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难以估量的冲击。
相关部门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,对本案展开深入审查,及时纠正一、二审中的错误。这不仅是为涉案企业讨回公道、助力其重归正轨,更是为了重塑司法公正形象,重拾民众对司法体系的信心,让法律真正成为保障公民和企业合法权益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实护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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